| 一九九二年八月廿三日,「『外省人』台灣獨立促進會」在台北正式成立,在台灣歷史上,這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,因為這顯示了二次大戰後遷移來台的所謂「外省人」及他們的子弟,已經衝破統治當局所營造的「大中國」統治神話,卸除了充滿迷思的原鄉情結,希望以「新住民」的思考方式,為自己和後代的子孫選擇最佳的遠景。 |
| 成立至今,外獨會秉持著促進台灣族群和諧,共同建立新的國家認同的理念,艱苦的走過了八個年頭,在有限的資源下,一九九二年出版「外省人 台灣心」一書,並舉辦多場演講會,足跡遍及全國各眷村;也曾受邀至海外宣講台獨理念。 |
| 一九九三年外獨會著手「外省人第一代口述歷史」的工作。 |
| 一九九四年初主辦「迷惘與追尋——外省人在台灣」研討會,同時也在寶島新聲與華語臺等民主電台製作廣播節目廣受好評。同年底「外獨會助講團」在省市長大選中造成轟動,外獨會成為促進族群和諧的先鋒。 |
| 一九九五年十月外獨會深入眷區、國宅,共在成功國宅、瑞安公園、大安公園舉辦三場「外獨會理念宣揚演講活動」;在總統大選期間成立「外獨會宣講團」,共參加十場以上助講場次。 |
| 一九九六年五月舉辦「『外省人』台灣獨立運動何處去」座談會。一九九六人年九月,我們正式邁向第五個年頭,為因應總統直選後整個政治社會結構的變遷,外獨會全體執委共同規畫出下列會務推動方向: |
| 指導原則 |
| 一、 | 致力使外獨會在台獨運動中扮演更積極的角色,擺脫陪襯地位。 |
| 二、 | 積極詮釋外省人族群之歷史角色,做外省族群之代言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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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執行要項 |
| 一、 | 關懷老兵,並積極與外省族群新生代對話。 |
| 二、 | 透過活動創造議題,透過議題爭取發言空間。活動將以形式輕鬆、主題嚴肅為基調。 |
| 三、 | 爭取在主流媒體之發言機會。 |
| 四、 | 強化組織,致力爭取新會員(友)之加入,並加強與失聯會員(友)之聯繫;善用義工力量。 |
| 五、 | 加強與其他社運團體之聯繫與合作,並廣泛關懷其他弱勢族群與團體。 |
| 六、 | 積極爭取具台灣意識之企業的合作及贊助;並經營外獨會成為獨派人士聚會的基地,以求多元化開闢財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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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九九七年九月,執行委員會擬定本年度工作計劃,原則上延續去年執委會通過之指導原則及執行要項。 |
| 指導原則 |
| 一、 | 致力使外獨會在台獨運動中扮演更積極的角色。 |
| 二、 | 積極詮釋外省族群之歷史角色,做外省族群之代言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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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執行要項 |
| 一、 | 關懷並積極與外省族群新生代對話。 |
| 二、 | 透過活動創造議題,透過議題爭取發言空間。活動將以形式輕鬆、主題嚴肅為基調。 |
| 三、 | 強化組織,致力爭取新會員(友)之加入,並加強與失聯會員(友)之聯繫;善用義工力量。 |
| 四、 | 加強與其他社運團體之聯繫與合作,並廣泛關懷其他弱勢族群與團體。 |
| 五、 | 積極爭取具台灣意識之企業的合作及贊助;並經營外獨會成為獨派人士聚會的基地,以求多元化開闢財源。 |
| 六、 | 積極推動新住民文物館成立之相關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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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 | 本會原定名為“【外省人】台灣獨立促進會”簡稱“外獨會”,英文名稱為 Goa-Seng-Lang Association For Taiwan Independence 簡稱“GATI”。 |
| 二、 | 宗旨 以世界人權宣言為準則,促進台灣住民之間的和諧,維護台灣人民尊嚴,落實社會正義與政治民主,支持以和平方式,推動台灣獨立建國。 |
| 三、 | 任務
| (一) | 推廣認同台灣的本土意識,消除自我設限的省籍心結。 |
| (二) | 闡釋語系、族群平等互助,建立新台灣國的理念,並促成台灣獨立國格,排除中共武力威脅之心理障礙,確保台灣安全。
| | (三) | 推動外省人文物之蒐集與研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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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四、 |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國內,得在國外設立分會。 |
| 五、 |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外省人,經填寫入會申請書,繳交入會費後,得加入為本會會員。 |
| 六、 |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,經會員十人推荐執行委員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 |
| 七、 |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非外省人或其他人士,經填寫入會資料表格、繳交贊助年費後,得成為本會贊助會友。 |
| 八、 |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經執行委員會決議得暫停或取消其會員資格:
| (一) | 連續二次無正當理由缺席會員大會者或積欠會費一年以上,經二次催繳仍未繳納者。 |
| (二) | 違反本會宗旨、章程或決議,情節重大者。 |
| (三) | 自願退會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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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九、 | 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,經執行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連署提請召開時,應召開臨時大會。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| (一) | 選舉執行委員會之委員及評議委員。 |
| (二) | 審核會務及財務預算、決算。 |
| (三) | 議決及修改本會章程。 |
| (四) | 決定重大事項。 |
| 贊助會友得列席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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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、 | 本會設執行委員會,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出九至十五名組成之。執行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連任人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二,公職人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。遞補亦依此原則為之。 |
| 十一、 | 本會設會長、副會長一名,由執行委員互選產生之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會務,不能行使職務時,由副會長代行之。會長、副會長不得由公職人員擔任,亦不得競選公職。 |
| 十二、 | 執行委員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或執行委員過半數要求時,應召開臨時會。 |
| 十三、 |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| (一) | 審查及決定會員之入會、停權及退會。 |
| (二) | 任免秘書長。 |
| (三) | 訂定工作計劃、編列預算。 |
| (四) | 籌募經費。 |
| (五) | 議決其它重要會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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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四、 | 執行委員會得設各工作小組並聘請顧問。 |
| 十五、 | 本會設置評議委員會,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未擔任執行委員或公職者選出三至五名組成之。評議委員任期一年,得連選連任。 |
| 十六、 | 評議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,由評議委員互選產生,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要時或評議委員過半數要求時,應召開臨時會,評議委員召集人得遴聘贊助會友一名為榮譽評議委員,得列席評議委員會議。 |
| 十七、 | 評議委員之職權如下:
| (一) | 章程解釋。 |
| (二) | 人事考紀。 |
| (三) | 會務監督。 |
| (四) | 財務審核。 |
| (五) | 受理其他重大爭議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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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八、 |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| (一) | 會費新台幣壹仟元,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,學生減半,但經執行委員通過,得酌情減免之。 |
| (二) | 自由捐助。 |
| (三) | 其它收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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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九、 |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由會長提名經執行員會通過後任命之。 |
| 二十、 | 本會得由會長聘幹士若干人,協助推行會務。 |
| 廿一、 | 本會在台灣獨立建國完成時解散。 |
| 廿二、 |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出席三分之二通過後施行,其修改時亦同。 |